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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閣下預定好時間、日子及地點舉行閣下之婚禮,並決定選用本行之證婚服務時,本行將給予閣下一份問卷填寫,閣下填妥後連同有關資料文件將其傳真或電郵至本行,在本行草擬《擬結婚通知書》後,將約見閣下並安排簽署已填妥之《擬結婚通知書》、委托書及其他所需文件(如聲明書等),這樣可在閣下到達本行時即時可簽署所需文件,從而省卻閣下之時間。 |
在簽署《擬結婚通知書》時,敬請帶備以下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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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人香港身份證(如未持有者,有效之旅遊證件:如護照,通行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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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在證婚當天之見證人之香港身份證副本 (建議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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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填寫父母姓名,有關父母香港身份證副本 (建議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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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判令或已故配隅死亡證及結婚証書正本 (只適用於曾結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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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或監護人同意資料 (只適用於21歲以下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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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文件 (如需要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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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閣下更了解及明白由申請結婚至舉行證婚典禮之程序,本行現將有關程序以間單流程表供給閣下參考。 |
預定結婚時間、地點及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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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回問卷、安排在結婚日子前3個月内(但建議不少于1個月前)簽署已填妥之《擬結婚通知書》及其他所需文件及委托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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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交擬結婚通知書及有關文件給婚姻註冊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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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擬結婚通知書展示1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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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無人反對情況下婚姻註冊處發出《婚姻登記官證明書》並安排取回,最快在展示《擬結婚通知書》後第17天發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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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結婚典禮進行前新郎及新娘在婚姻監禮人面前作出有關聲明及簽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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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監禮人致詞、新郎及新娘宣讀誓詞及交換指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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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郎、新娘、兩名見證人及婚姻監禮人簽署結婚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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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證書正本交給新郎及新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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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監禮人存檔結婚證書到婚姻註冊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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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在此提醒閣下,在結婚典禮進行前必須持有《婚姻登記官證明書》,而該證明書的有效期為遞交擬結婚通知書3個月內有效,所以建議閣下預留充足時間遞交擬結婚通知書。再者,如特別的申請(例如:涉及翻譯文件,未滿21嵗之人士或居籍等事宜),應盡早安排。如有任何疑問,可致電本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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